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 征收管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24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