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 征收管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24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