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已废止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