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章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第七条已修改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