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