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对在上述区域内擅自设置、构筑的设施,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