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条已修改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