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九条已修改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