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八条已修改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