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七条已修改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