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三条已修改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