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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三条

已修改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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