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二条已修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