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