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