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