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