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