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