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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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