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