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 设立第十九条已修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