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 设立第十八条已修改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