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