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