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