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