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四十条有效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