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