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