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