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