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