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