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