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修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