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