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