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