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