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