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六条有效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