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有效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