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