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