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