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已修改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