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修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