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已修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