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七条已修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