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八条已修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