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地方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