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