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