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